| 您的位置: 首页 >> 馆藏资源 >> 资源建设 >> 国家图书馆文献采选条例 | |||
|
|||
| 国家图书馆文献采选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图书馆是综合性研究图书馆,担负建设国家总书库以及为国家立法决策机关、重点科研、教育、生产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职责。为履行这些职责,加强对文献采选的指导,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献,包括印刷型文献(图书、期刊、报纸、学位论文、图片等)、稿本、抄本、墨迹、缩微文献、视听文献、电子出版物、网络文献等。 第三条 通过接受缴送、购买、交换、受赠、征集、接受调拨、复制等渠道获取文献。接受缴送与购买是获取国内文献的主渠道,购买与交换是获取国外文献的主渠道,其它方式则是辅助性的补充。 第四条 通过建立保存本、基藏本和借阅本(短期用)的分藏制度,划分文献用途,满足当前和长远的利用需求。 ㈠ 保存本是为履行建设国家总书库职责而特藏的永久保存的馆藏文献,通常是入藏国内出版物的第一复本。保存本不予流通; ㈡ 基藏本是为长期提供读者利用而设立的基本藏书,部分基藏本特定时间内兼作借阅本。基藏本与保存本一起构成正式馆藏,作为固定资产; ㈢ 借阅本是为提供开架阅览、满足外借需求而设定的藏本,被视为临时馆藏,不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 文献采选的总原则是:中文求全,外文求精;国内出版物求全,国外出版物求精;多品种,少复本。国内出版的各文种、各类型、各载体文献应全面采集,尽可能保证入藏品种和版本的齐全,以履行国家总书库的职能并成为中国文献提供的最终基地;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出版的有代表性的、有较高学术性和参考价值的文献应重点采选,以满足为重点科研、教育、生产单位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文献采选的具体原则是: ㈠ 文献采选应贯彻针对性、系统性、协调性与经济性原则。 ㈡ 文献采选应坚持文献的思想性、学术性与参考性原则。 ㈢ 文献采选应注意学科、文种、层次、类型与载体结构,体现藏书的综合性、研究性、多文种、多类型特点。 ㈣ 文献采选应注意我馆已形成特色馆藏的完备性,这些特色馆藏包括中国古籍、东方学、美术史、考古、敦煌资料、舆图、手稿、金石、自然科学史、方志、家谱、年鉴、学位论文等。 ㈤ 文献采选要在注重传统印刷型文献的同时,充分考虑缩微文献、视听文献,特别应加强电子出版物与网络文献的采选。 ㈥ 文献采选应注意保持馆藏尤其是多卷集、期刊、报纸等连续出版物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符合入藏标准而缺藏的国内外出版物,应及时做好补缺工作。 ㈦ 文献采选应尽可能与馆财力、书库库容相协调,采选量每年应保持在一定的水平。 ㈧ 文献采选应注意与北京地区各类型重要的大型图书馆进行分工协调,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㈨ 要建立完善的文献采选工作程序,加强各种采选方式的协调,相互配合,更好地利用非购入方式采选文献。 第七条 文献采选要制订科学可行的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文献购置经费。科学地分配各类文献的采购比例及复本量,保证藏书质量。严格执行本馆文献购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购书经费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国内出版的文献可根据需要采购一定数量的复本;国外出版的文献不允许采购复本。对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的复本,可适当入藏一部。 第九条 对各种渠道采集到馆的文献,均应予以登录并区分为正式藏本、临时藏本和不入藏本等类型。 第十条 提高采选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馆藏建设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采选人员具备较高的学术素养和负责敬业的精神。要在熟悉学科发展,了解国内外出版、发行状况,通晓读者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有针对性的采选,减少盲目性。 第二章 各类文献采选 第一节 国内印刷型文献 第十一条 印刷型文献,系指以印刷方式刊行的出版物。本节及下节中专指图书、报刊、学位论文等。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缴送范围的文献,应全部接收,而后依据我馆的入藏范围和标准,进行甄别入藏。 第十三条 未列入缴送范围的中国各级政府出版物,按发布机构的级别、文献类型和文献内容,有选择地采选。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中央军委和各总部、中共中央领导机关等国家机构的出版物,包括政府公报、简报、法律法规、工作报告、统计资料、业务报告、资料汇编、研究成果等,应重点采选。 第十四条 未列入缴送范围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出版的文献,符合以下标准者适当采选: ㈠ 编辑出版机构为省(市)级的机关团体、全国性学术团体、科学研究机构、重点高等院校;具有相当影响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 ㈡ 编辑出版机构具有学术权威性的; ㈢ 具有较强的学术性、资料性、参考性或有一定收藏价值的。 第十五条 列入缴送范围的国内教育与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全面采选;境外中国留学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国内教育与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重点采选。国内博士后撰写的研究报告全面采选;中国留学生博士后研究报告重点采选。 第十六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的文献,以下所列方面应力求避免遗漏: ㈠ 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历史及现状的文献; ㈡ 各界知名人士的著述; ㈢ 学术性与资料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献和参考工具书; ㈣ 较有参考价值的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方面的文献; ㈤ 获国际、国内重要奖项或知名奖项的文学作品和其它方面的文献; ㈥ 属于本条例第二章第三节所列特色馆藏范围内的文献; ㈦ 图书馆学与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文献。 第十七条 辛亥革命以来国内各种语文的出版物,本馆缺藏的应通过各种渠道尽力搜集,补充齐全。 第十八条 国内出版的各种外文文献,应视同于中文文献予以采选。 第十九条 国内个人出版的有价值的文献适当采选。 第二十条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出版的非正式出版物不予采选。 第二节 国外印刷型文献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馆的性质与任务、文献本身的类型与价值,对国外印刷型文献的采选应分别遵循全面采选、重点采选、适当采选和不予采选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下列类型文献应全面采选: ㈠ 国际共运著名领导人的著作(包括较大文种的全集、选集),以及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的各文种本; ㈡ 研究中国和华人的书刊资料; ㈢ 国际法、国际条约和各国的宪法、重要法律、法令; ㈣ 大型综合性百科全书,大、中型字典、词典,国际性和国家级的人名词典、地名词典、世界性和国家级年鉴。 第二十三条 下列类型文献重点采选: ㈠ 研究国际共运著名领导人以及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学说、思想和生平的著作; ㈡ 研究民族解放运动、工人运动、社会主义和国际共运的著作; ㈢ 各国国家、政府、主要政党、重要社会团体首脑人物和各界有影响人物的著作; ㈣ 著名国际奖项(如诺贝尔奖项)和重要国家级奖项(如龚古尔奖项)获得者以及国家院士级学者的著作; ㈤ 各国出版的中文文献以及译成外文的中国古今重要文献; ㈥ 海外华人著述、翻译、编辑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文献; ㈦ 主要国家的政府出版物,重要国际组织的出版物; ㈧ 国际性和国家级学术组织的出版物及学术会议录,重要学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出版物; ㈨ 各学科有参考价值的工具书、学术著作和刊物; (十) 图书馆学与信息管理等有参考价值的文献; (十一)我国周边国家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军事、地理等情况的文献。 第二十四条 下列类型文献适当采选: ㈠ 普通文艺作品; ㈡ 学科基础知识读本; ㈢ 科普读物; ㈣ 中专、高等学校教材; ㈤ 旅游与娱乐类书刊。 第二十五条 下列类型文献,不予采选: ㈠ 普通儿童读物; ㈡ 中、小学教科书; ㈢ 硕士及硕士以下学位论文; ㈣ 一般性工业技术标准; ㈤ 一般性科研报告、技术报告; ㈥ 专利文献; ㈦ 产品样本、商业广告; ㈧ 纪念册之类的空白书、日历、交通时刻表、气象日志; ㈨ 迷信、荒诞、淫秽文献。 第三节 特藏专藏文献 第二十六条 特藏专藏文献,系指我馆的重要珍藏以及具有特色的专门收藏。 第二十七条 中国古籍,指成书在辛亥革命前,研究中国传统文化而又具有古典装帧形式的文献。 ㈠ 中国古籍中,凡具备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艺术代表性,或几项条件虽不全备但具备其中之一、二而又流传较少者,均可视为古籍善本。包括写绘本、稿本、抄本、手稿、墨迹、印本、拓本、钤印本等,该类文献是本馆具有特点的重要珍藏,应尽力多方访求,采集入藏。 ㈡ 中国古籍中,除古籍善本外,统称为普通古籍。该类文献的采选应以补充品种、缺卷配套为原则,重点补充史书、志书、农书、古代科技、小学、文集、丛书、家谱等方面的文献。 ㈢ 散失国外且本馆缺藏的中国古籍,应尽力收集原本,有特殊价值而采选不到原本的,可入藏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 辛亥革命后各个历史时期的出版物中,有文物价值或版本价值的称为新善本,具有古典装帧形式的称为新线装,两类文献均应全面采选。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出版物,其中反映当代印刷及装帧先进工艺水平和具有一定版本价值的有限版本、特装本、仿真本、豪华本等称之为精装精印本,应重点采选。 第三十条 新方志、专业志、家谱、志稿等,应全面采选。 第三十一条 国内外出版的敦煌吐鲁番学资料应全面采选。 第三十二条 著名学者、作家、艺术家手稿、名人手迹、书法家墨迹,应积极征集。 第三十三条 辛亥革命以前国内少数民族语文文献,应尽力采选原本,有特殊价值而采选不到原本的,可入藏复制件。 第三十四条 具有文物价值或版本价值的外文文献,称之为外文善本,应适当采选入藏。 第三十五条 具有特藏意义和文物价值的各种文字的金石拓片以及甲骨等文献,应重点采选。 第三十六条 国内公开出版的各种地图,应全部入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和地方机构编印的县级以上各种地图,应重点采选与补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编制的各种地图和古地图,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国外出版的中国地图与中文地图,应重点采选。 国外出版的有关中国的地图和与中国相邻国家的各种地图重点采选,世界各国有代表性的机构出版的世界地图和地图集、国家地图和地图集,以及世界航海图、航空图、重要城市图、港口图和其它类型的重要地图,应适当采选。 第三十七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世界著名人物的活动照片,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照片及其它重大历史资料性的照片,应重点采选;其它国内重要人物、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的照片和在某一领域有参考价值,能够形成收藏特色的照片适当采选。 第四节 视听文献、缩微文献 第三十八条 视听文献,系指以磁性、光学材料为存储介质,通过专用设备视听其内容的非印刷型、非缩微制品型、非电子出版物型文献。包括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电影和幻灯片等。 第三十九条 视听文献的采选原则是: ㈠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送本馆的视听文献,应全部接收。 ㈡ 缴送范围外的和国外的反映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视频、声视频混合文献和有代表性的优秀声频文献重点采选,科技、教育方面和反映各种文艺流派及民族特色的制品适当采选。 ㈢ 凡有引进版的视听文献,原则上不再购买国外原本。 ㈣ 电影胶片、幻灯片、LD、VHD等类视听文献,除极有收藏价值的,一般不予采选。 ㈤ 视听文献的采选应注意形成特色;在采选范围内,优先选择利用率高的文献。 第四十条 缩微文献,系指用缩微照相方式,将原始文献在感光材料上复制而成的高倍率复制文献,包括缩微胶卷和缩微平片等。 第四十一条 缩微文献的采选原则是: ㈠ 对善本特藏文献、辛亥革命前后的图书和建国前后报刊实行再生性保护而产生的缩微文献重点采选。 ㈡ 国外研究中国和华人的资料,包括国外有关中国学的博士论文和中国留学生博士论文重点采选。 ㈢ 联合国、重要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出版物的有关缩微制品重点采选。 ㈣ 研究远东和亚洲以及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问题的(如英、美等国的政府解密文件等)适当采选。 ㈤ 对于能够补充本馆缺藏印刷型文献的缩微文献适当采选。 ㈥ 适当采选国外报刊的缩微制品,并替代印刷型原本。 第五节 电子出版物、网络文献 第四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文献。包括软磁盘、光盘、集成电路卡等。 第四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采选原则是: ㈠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送本馆的电子出版物,应全部接收。缴送范围外的国内电子出版物,根据需求适当采选。 ㈡ 国外正式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参照国外印刷型文献的采选原则,并结合已形成的馆藏特色适当采选。 ㈢ 电子出版物的采选应注重对内容质量、制作质量、存取质量、潜在利用价值、设备配套等方面综合考虑。 ㈣ 从电子出版物的类型选择上,重点采选工具书类、重要的数据库,从电子出版物的版本选择上,尽量选择多用户的网络版。 ㈤ 电子出版物的采选应注意与印刷型文献、视听文献、缩微文献的协调互补,充分利用多载体联合采购的价格优势。 第四十四条 网络文献,系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发布、传递和存储的文献,也称网络信息资源。包括网络出版物和各种网络信息。 第四十五条 网络文献的采选原则是: ㈠ 国内域名中,凡属于馆藏范围内的直接在网络上出版的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以及各类书目、全文数据库等全面采选。 ㈡ 国外域名中,参照国外印刷型文献和特藏专藏文献、视听文献、电子出版物的采选原则进行采选;重点采选国外中文网络文献和有关中国的外文网络文献;虽然不属于上述文献采选范围内,但具有学术性、资料性与参考性的可适当采选。 ㈢ 网络文献的采选应注意与印刷型文献、特藏专藏文献、视听文献、缩微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协调互补;馆藏范围内的国内网络文献中属于其它类型文献的网络版而原本缺藏重点采选。 ㈣ 网络文献的采选应分专题进行,对于关系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和重大国际问题,可作为重点专题采选。 ㈤网络文献的采选应注重对出版内容、网站优劣、操作使用等方面综合考查,并注意开展对信息源和其发布、查询、利用技术等方面的系统调查研究。 ㈥ 网络文献的采选应制订规划,边建设边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积累经验,逐步形成网络文献体系。 第三章 文献采选方式 第四十六条 接受缴送 接受缴送是国内出版的图书、报刊、视听文献、电子出版物、学位论文的主要采选方式。按国家缴送规定接受缴送样本(品),严格按照数量、时限督促各出版社缴送样本(品)。 第四十七条 购买 购买是国外出版物和国内非缴送出版物的主要采选方式。按本条例规定的采选原则、复本标准购买入藏文献。 第四十八条 文献交换 文献交换是采选工作的重要方式,分为国际交换和国内交换。交换工作应本着“以我所有,换我所需”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㈠ 执行我国对外文化协定的有关条款,广泛与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图书信息单位建立良好的文献交换系统,重点交换国外有价值的,特别是通过贸易渠道难以买到的出版物,补充馆藏。 ㈡ 在加强国际交换的同时,逐步开展国内交换,重点补充我馆缺藏的普通古籍、民国时期出版物及其它各类国内文献。 第四十九条 接受捐赠 本馆接受国内外团体及个人捐赠的文献。受赠应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文献一经接受,其产权即归国家图书馆所有。 ㈠ 凡接受属于入藏范围的受赠文献,均应办理捐赠手续。对受赠的珍贵文献和价值较高、数量巨大的文献,除颁发荣誉证书外,经报批后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㈡ 凡不属我馆收藏范围、已有足够复本或残破严重(特藏文献除外)的捐赠文献,应向捐赠方说明情况,婉言谢绝。如捐赠方愿将捐赠文献交由我馆处理,则给予注明非正式入藏的捐赠回执,并由我馆全权进行处理。 ㈢ 除特殊情况外,受赠文献一般不设专藏。 第五十条 征集文献 征集文献是各类非正式出版物的采选方式之一。我馆征集的文献类型主要包括:政府出版物、学位论文、方志家谱资料、文史资料、照片、手稿及其它特藏文献和有价值的文献等。 第五十一条 接受调拨 我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调拨的书刊文献,以补充本馆的缺藏。 第五十二条 复制文献 我馆通过复制方式保存和补充本馆缺藏。复制的方式包括静电复制、照相复制、缩微复制、转录、数字化扫描、网络下载等。 ㈠ 对于通过其它采选方式不能获得的本馆缺藏的各类文献,可采用复制的方法代替文献原件入藏。 ㈡ 通过复制补藏的文献仅限于保存本和基藏本,其中中文基藏本文献须视流通利用情况决定是否复制。 ㈢ 根据文献类型、保存时间等选择最优复制方式。 第五十三条 其它方式 ㈠ 通过参加拍卖会竞拍文献是我馆补充缺藏古籍文献的新型采选方式。文献竞拍工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逐步取得经验,不断完善。 ㈡ 研究网络采选等新型采选方式的特点,逐步加强网络采选,进一步取得采选经验。 第四章 文献复本及复本分配 第五十四条 普通书刊的复本及复本分配规定是: ㈠ 国内印刷型文献 1.中文普通图书复本为2-6部(其中贵重图书复本为1-2部)。入藏保存本1部、基藏本1部,其余作为借阅本。 2.中文画册复本为2-3部。入藏保存本1部、基藏本1部,其余作为借阅本。 3.台港澳地区出版的图书暂定复本为1部,入藏基藏本1部。 4.国内出版的外文图书复本为2-3部。入藏保存本1部、基藏本1部,其余作为借阅本。 5.中文期刊现刊复本为2-4部。入藏保存合订本1部、基藏合订本1部;现刊第3部及以后复本作为借阅本。 6.中文报纸复本为2-4部,入藏保存合订本1部。 7.台港澳报刊暂定复本为1部,入藏基藏合订本1部。 8.国内出版的外文报刊等同于中文报刊入藏。 9.国内出版的少年儿童类文献接受缴送法定的部数,一般不再购买,入专藏阅览室。 ㈡ 国外印刷型文献 1. 国外出版的图书复本为1部,入藏基藏本1部。 2. 国外出版的期刊、报纸复本为1部,入藏基藏合订本1部。 第五十五条 特藏、专藏文献的复本及复本分配规定是: ㈠ 中国方志、专志复本为2-3部。入藏保存本1部、基藏本1部,其余作为借阅本。 ㈡ 中国年鉴、中文工具书复本为2-3部。入藏保存本1部、基藏本1部,其余作为借阅本。 ㈢ 中文图书馆学资料复本为2-6部。入藏保存本1部、基藏本1部,其余作为借阅本。 ㈣ 敦煌吐鲁番学资料复本为1-3部。入藏保存本1部,基藏本1部,其余作为借阅本。 ㈤ 中国少数民族语文文献复本为2-3部。入藏保存本1部基藏本1部,其余作为借阅本。 ㈥精装精印本复本为1-2部,入藏保存本 1部、基藏本1部。 ㈦ 现藏古籍善本、新善本、外文善本、金石、普通古籍、新线装、舆图等特藏文献保持原有入藏部数,新采的特藏文献除新线装、中文舆图等入藏保存本1部、基藏本1部外,其余原则上入藏保存本1部。 第五十六条 视听文献、缩微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复本及复本分配规定是: ㈠ 视听文献复本为1-2部,入藏基藏本1部,其余作为借阅本。 ㈡ 缩微文献复本为1-2部,属于本馆生产的入藏保存本1部、基藏本1部,其余入藏基藏本1部。 ㈢ 电子出版物(实体型)复本为1-2部,入藏基藏本1部,其余作为借阅本。 第五十七条 上述各类中文文献规定的复本量不能满足读者需求时,可由各部门提出补藏报告(附需要补购的书单),经业务处批准后,由相关采选部门为其补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文献剔除、文献注销和采选入藏统计,执行我馆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采选部门应根据本条例制订本部门的采选工作细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第20次馆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凡与本条例相悖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属业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