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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 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00:00 【字号 】【打印】【关闭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明确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条例》共二十七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见:http://www.ccnt.gov.cn/xwzx/whbzhxw/t20060530_27027.htm (200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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